建築 法 第 五 條、建築法 拆除、建築法39條在PTT/mobile01評價與討論,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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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起造人向本局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,應依本法檢附下列文件. :. 一、土地權利證明文件。 二、增建、改建、修建者,應檢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。
建築 法 第 五 條在法規內容-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的討論與評價
第5 條. 建築執照之設計或監造事項,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簽證辦理。但符合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、第三項、第十九條及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者, 不在此限。 第6 條.